不动产流拍后的一般处理方式
假设债权人A、债务人B以房产C为抵押标的物担保债权,已进入法拍流程,C房产起拍价100万。
如第一次流拍,将择期进行第二次拍卖,起拍价格可在一拍基础上至多下调20%,即以最低80万元为起拍价格进行二拍。
如二拍仍然无人竞价最终流拍,且债务人不同意接收房产抵债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接受标的物,应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司法拍卖,起拍价以二拍价格为基础至多下调20%,那么三拍起拍价格至少64万元。
三拍仍然流拍的处理方式
这种情况相对比较极端,对于以房屋为代表的不动产,三拍便是终拍。如第三次司法拍卖仍然流拍,则有三种处理情形。
其一,如债权人同意接收不动产,则将不动产转移给债权人,并以三拍的流拍价格抵偿债务。
其二,如债权人不同意接收不动产,则由法院自三拍终结后7日内发出“变卖”公告,并进入变卖流程。所谓变卖,指以三拍保留价(起拍价格)进行为期60天的标的物处置。
其三,如果变卖经60日仍然无人出价,并且申请人不同意接收不动产的,应当将不动产退回被执行人,解除查封或扣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