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、公共租赁住房:是指政府或提供政策支持,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,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。
3、经济适用住房: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,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,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,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。
4、限价商品房:是指在公开出让的商品房建设用地上建设的、限定销售价格、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,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房。
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
1、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,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。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、服兵役迁出本市的,在就学、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;单身居民申请的,应当具有本市户籍;
2、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人均年收入,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,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;
3、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额,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,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;
4、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,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,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;
5、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,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,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;
6、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,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,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,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,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;
7、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。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,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。
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
1、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,按照抽签、摇号或其他公平、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。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。
2、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,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。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。
3、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,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(镇人民政府),同时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名单。
4、市、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。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、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,并在当地电视、报纸、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