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对房屋属于两人同时使用情况没有明确约定,但合同约定不得转租的,那么其他两人不能享有使用权。且如果他们住进来了,房东有权收回房屋。房东的行为不违法,有自主决定房屋租赁权利。
房屋出租人的权利有哪些
1、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权利。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,出租人按照合同的规定,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屋的占有权、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,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,其货币形式就是房屋的租金。按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,是出租人的一种基本权利,是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。承租人应按期如数交纳租金,如果出现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,出租人有权收取滞纳金。拖欠租金情况严重的,出租人也有权终止租赁合同,收回房屋。当租赁房屋的条件和租金标准发生变化时,房屋租金的数额可以随之进行调整。
2、有监督承租人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权利。由于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,并没有对房屋的所有权,承租人在租用房屋的过程中不能随意处分租赁的房屋。所以,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行为进行监督,当出现承租人任意拆改、搭建、损坏房屋和设备,从而侵犯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时,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租赁房屋的原状或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。
3、有依法收回租赁房屋的权利。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有权明确租赁期限,当租赁期满时,出租人不再出租房屋或承租人不能满足续租的合理条件的,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所出租的房屋。对于未定租期的出租房屋,按照有关法规,房屋所有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,一般应当准许。如呆在租赁过程中,承租人出现了终止租货合同的法律事实,如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,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,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等,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,收回出租的房屋,并有权对由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。